【大車網 轉載】日前,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正式向社會公布全文,并確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2004年頒布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到現在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這意味著“汽車召回”這項事關全國車主權益的部門規章“全面升級”為國家法規。
同時,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講,相比“召回”,“汽車三包”政策何時正式出臺更值得期待。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日前向媒體透露,汽車“三包”規定(即《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也列入了國家質檢總局今年的一大重要立法規劃,借《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布的推動,“汽車三包”最快有望年內出臺。
1.目的
從表面上看,“汽車召回”和“汽車三包”都是為解決消費者汽車消費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汽車召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缺陷汽車安全隱患給全社會帶來的不安全因素,維護公眾安全。
而“汽車三包”的主要目的則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產品責任擔保期內,當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由廠商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解決。
2.約束對象
汽車召回主要針對系統性、同一性與安全有關的缺陷,這個缺陷必須是在一批車輛上都存在,而且是與安全相關的。汽車“三包”是解決由于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對于由生產、銷售過程中各種隨機因素導致產品出現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在“三包”期內,只要車輛出現質量問題,無論該問題是否與安全有關,只要不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經銷商就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此外,“汽車三包”主要針對家用車輛,而“汽車召回”則包括家用和各種運營的道路車輛,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視同仁。
3.應用范疇
“汽車召回”針對可能涉及對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嚴打”的對象主要為汽車廠商。針對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在提高罰款額度的同時,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這樣規定,可以有效促使生產者履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責任。
與“汽車召回”法令不同的是,“汽車三包”針對的對象是汽車經銷商,在法律關系上,屬特殊的違約責任。
4.解決方式
汽車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車制造商發現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實施召回。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汽車“三包”的解決方式是,由汽車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問題的汽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當然,具體細則還需等汽車“三包”正式出臺后才見分曉。